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 8 号)要求,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旅客需报销入账时,可通过铁路 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或车站售票窗口(含自动售票机)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2.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增值税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报销入账和税务抵扣的合法凭证。
3.铁路运输企业对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并支付费用的,提供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服务,但办理跨境旅客运输和境内尚未实施铁路电子客票的旅客运输等业务时,暂不提供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服务。
4.铁路全面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车票乘车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1 日及之后的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于 180 天内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5.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时,应确认相关金额无异议,并准确完整填写发票购买方名称、邮箱地址等信息;开具成功后,可通过铁路 12306 直接下载或通过邮件接收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6.购票人(代办人)代乘车人购票、退票、改签的,视为乘车人已授权购票人(代办人)为其办理铁路车票购买、退票、改签及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信息填报、开具和领取等事宜,因购票人(代办人)原因给乘车人造成的车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风险和损失由购票人(代办人)和乘车人共同承担。
7.购票人(非乘车人)通过 12306 网站购票、退票、改签后,可在车站售票窗口凭订单号和购票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扫码开票单”后开具已购车票或退票费、改签费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8.因发票购买方名称信息填写错误、企业信息变更等原因开票有误时,在原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具时限内可换开3 次,换开成功后,原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自动开具红字发票,应使用新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入账。
9.铁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电子数据。
10.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提供 PDF 和 OFD 两种文件格式,其中 PDF 文件格式仅供预览和打印使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报销入账归档,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 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规定执行。
11.如有其它疑问或需求,请联系铁路 12306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