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7〕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的要求,为弘扬诚实守信的文明新风,倡导文明出行,维护铁路旅客运输良好秩序,对以下行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外,还将记录个人身份信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购票,并按规定向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铁路旅客信用信息。
1.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
3.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
4.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
5.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
6.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为避免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请旅客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铁路有关规定,自觉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秩序。
公示期内,被公示人可通过铁路“12306”客服电话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