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价〔2015〕365号
按照《铁路法》《价格法》等规定,现将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和异地售票手续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运输主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公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以下简称代售点)代理销售铁路客票时,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利用铁路订票系统(包括12306.cn网站、手机客户端、电话等订票系统)订票,在代售点出票时,代售点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
二、铁路运输企业直接设立的售票点,向旅客制售在同城以外其他地方车站登乘的铁路客票时,可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其中,同城指按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方县级行政辖区以内范围。
三、代售点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时,必须向旅客出具经税务部门批准的发票。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时,必须向旅客出具铁路客运定额收据,所收“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按铁路客运杂费列缴。
四、代售点代理制售铁路异地客票时,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不得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
五、各铁路局要进一步加强代售点、车站售票场所对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揭示公告,组织车站公布与本站同城的车站目录,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六、各铁路局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铁路客票订票或代理销售环节收费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在上述规定之外乱加价、多收费等价格违规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前发有关文电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公司价格管理部。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