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运电〔2010〕110 号
各铁路局:
为规范旅客票价浮动计算,明确变更时票价差额的算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浮动票价的计算
票价浮动时动车组列车以公布票价、其他列车以联合票价表为基础进行计算,当浮动幅度为α(α>-1)时,票价浮动计算公式为:
浮动票价=票价+票价×α
对式中“票价×α”部分,元以下四舍五入。半价票浮动也同样计算。
例1:上浮。联合票价为50元,现上浮15%(α=0.15),则有:
50+50×0.15=50+7.5=50+8=58(元)
上浮后票价即为58元。
例2:下浮。学生票价为57.5元,现下浮10%(α=-0.1),则有:
57.5+57.5×(-0.1)=57.5-5.75=57.5-6=51.5(元)
下浮后票价即为51.5元。此例中学生票价未发生变化,故尾数不作处理,仅对浮动部分的尾数进行四舍五入。
二、实行票价浮动的列车,均按上述第一项计算确定的浮动票价为该列车应收票价。对无票人员补收票款、按规定加收票款以及退票核收退票费等情况下,应按上述应收票价计算有关票款。
三、按规定旅客变更席别、车次、径路等产生票价差额需退还时,票价差额按联合票价“应收-已收”原则计算。“应收”是指旅客变更前已乘及变更后将乘列车区间及席位按联合票价计算确定的票价,“已收”指变更前原票面载明的列车区间及席位的票价。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发《关于浮动票价计算及相关事项的通知》(运营运价〔2003〕399号)、《关于旅客票价浮动计算事项的通知》(运营运价电〔2006〕142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客票系统中始发改签操作流程的通知》(运营客营电〔2007〕1010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